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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明确来源的散装茶叶上使用“泾县兰香茶”商标

发布时间:2023-08-21 19:29:11 人气:225

来源: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商标行政保护法治化建设,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和恶意注册申请行为,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2023年商标行政保护专项行动,并将专项行动中查办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布。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雨山区某茶行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入选。

      2023年6月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市雨山区某茶行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市雨山区某茶行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散装茶叶(无标识)及其配套的绿色及红色“泾县兰香”罐装盒及手提袋。罐装盒和手提袋上印制有“泾县兰香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绿色“泾县兰香”罐装盒现场共40只、红色“泾县兰香”罐装盒现场共13只。经查,当事人称散装茶叶于2023年4月下旬从泾县购进,没有购进票据,不能证明茶叶产地。绿色、红色“泾县兰香茶”罐装盒及手提袋是从芜湖市某包装门市部购进,主要用来包装散装茶叶。当事人无法证明所购进散装茶叶符合“泾县兰香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且不能提供商标权利人授权证明。截至检查时,当事人使用上述罐装盒和手提袋共销售散装茶叶2斤,经营额为200元;绿色、红色“泾县兰香茶”罐装盒及手提袋金额货值金额为225.25元;合计425.25元。当事人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泾县兰香茶”是泾县为发展茶产业集群申请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本案中当事人在未明确来源的散装茶叶上使用“泾县兰香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消费者具有较大的误导性,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通过该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茶叶行业内经营者合法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

排版:田方达(实习) 校对:李晓娟